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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订立目的】为了确保海淀区律师协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财资委”)能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职能,切实维护全体律师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财资委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保障财资委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协会的规范运作,明确财资委会议的职能作用,依据《海淀区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工作职责】本届财资委是依据第三届《海淀区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设立。财资委对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向分管会长负责。主要负责审议、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的会费使用预算、决算,协助制定每一财政年度会费使用的整体性预算计划和决算报告,协助指导律所如何依法、规范、合理纳税。
第三条 【活动依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海淀区律师协会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和章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会议职责】财资委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经费的可用总额,讨论年度协会活动经费的预算、决算,形成预算、决算报告;
(二)审查、监督各专门委员会、秘书处提交的会费使用情况;
(三)对专门委员会等使用单位超出预算或超支的经费研究处理办法;
(四)对经费使用情况的财务账册、审批流程、审批手续等进行定期评议;
(五)讨论如何协助指导海淀所辖范围内律师所依法合规纳税;
(六)根据海淀区律师协会章程中规定的职权,讨论其他有关重大问题。
第五条【会议召开】财资委会议每个季度举行一次,每次会议为每个季度的结束10日前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副主任或三分之一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财资委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由副主任或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委员建议、主任确定,并至迟于会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六条【人员设置】财资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兼职秘书两名。兼职秘书协助处理财资委日常事务。秘书对于财资委的工作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兼职秘书职责】兼职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财资委会议的记录;
(二)负责财资委各委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记录;
(三)负责收集、整理、传递相关的工作信息;
(四)负责财资委文件、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五)负责财资委对外事务的联络、送达工作;
(六)根据主任的决定,完成主任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资格取消】财资委委员必须参加财资委会议。委员一年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正当理由缺席财资委会议的(不包括临时会议),其委员资格自动取消。
主任全面负责财资工作,并主持财资委会议。如主任不能到会主持会议,由其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会议材料及表决】财资会会议审议的有关材料,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应于会前五个工作日由秘书发送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
临时召开财资委会议,应于会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材料发送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
财资委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作出的决定、决议或其他监督意见,应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会议邀请、表决方式】各委员应就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根据议题需要,主任可以决定邀请与该议题相关的律师行政管理领导、会长、秘书处工作人员、理事、专门委员会人员到会参加。
财资委会议可以采取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
第十一条【会议记录】财资委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载各位委员对各项议题的意见,与会委员和记录员应就讨论议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秘书存档。会议记录在会后应制成会议纪要,记载到会情况和表决决议情况。
第十二条【会议汇报】财资委会议所形成的决定、决议向分管会长、秘书长汇报。
第十三条【会议经费】协会应当为财资委提供必要的会议条件和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十四条【人员增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增补委员或秘书由主任提名,会议通过增补委员或秘书名单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规则解释权】 本规则由财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生效日期】本规则自财资委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秘书处备案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