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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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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提示
2022-01-21 来源:

各律师事务所: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落实北京市律师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部署,结合2021年《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工作,海淀区司法局就律师事务所、律师日常审批环节适用告知承诺制改革发现的问题予以梳理,做出如下工作提示,请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在日常行政审批工作中切实加强业务办理、材料审查的把关责任,切实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 告知承诺制工作注意事项

1、    申请材料清单及承诺书范本获取方式:根据此次《细则》修订及政务改革“双公示”要求,凡适用承诺制申报业务的有关要求及范本,以“首都之窗”官网--部门服务--司法局栏目下载为准。

2、    提交承诺书申报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监督指导有关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定要件及各项规定如实做出承诺、本人签署承诺书。全部申请材料齐全后由律师事务所专人提交至区司法局联想桥政务大厅。

3、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所人员提交的各项业务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提示申请人违诺失信有关处理程序。

4、    采用“ 不见面”方式邮寄的,按照海淀区有关工作通知的要求,全部申请材料及相应《流程单》应当规范签名并盖章;采用“全程网办”的,应当认真填报网上信息、上传全部材料文本,避免退件延误审批

5、    海淀区司法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及有关承诺书后,将开展内部核查核验工作,必要时与申请人进行谈话,凡虚假承诺一经查实,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律师事务所、律师信用记录。

6、    同时,按照有关部门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及执法“双公示”工作要求,申请人履约践诺情况将通过海淀区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等网站向社会公示,请承诺申报人知悉。

 

二、高频事项重点提示

(一)规范律师本地变更执业机构申报,切实加强人员管理

根据2022年2月1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地变更执业机构材料进一步简化为:

1、变更执业机构个人承诺书;

2、申请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根据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司发〔2018〕10号)要求,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等内容均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我局在开展内部核查中, 时有发现律师做出虚假、不实承诺,转入、转出律师事务所对本所人员虚假、不实承诺未予审核把关等实际问题,建议各律师事务所强化管理责任落实、完善人员日常管理制度,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对有关人员办理业务时提交的承诺内容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予以审核、把关,规范有关人员办理日常审批业务。建议执业律师离职时,及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针对法定要件如实做出承诺。如经核实发现有未结清等情况及有未办结的投诉,将停止审批业务办理,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规范负责人、合伙人责任,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需如实承诺

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律师类行政审批事项证明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1年5月17日起,律师事务所设立时应提交的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政府部门告知,申请人提交承诺书的方式办理;按照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律师事务所设立和管理环节突出问题清理规范工作的文件精神要求,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成为合伙人须本人以自有资金如实出资

海淀区司法局将充分运用审批核查、年度考核、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对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作出的承诺事项进行监督管理,请各律师事务所及有关负责人 、合伙人高度重视此类承诺行为,切实履行好合伙人管理职责。

 

    【特别提示】

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中,海淀区司法局将积极为我区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保障,营造更加宽松、便利的执业环境,请各律师事务所在日常审批业务申报中合法、规范适用承诺书范本,加强律师事务所人员日常管理,落实法定管理责任,提高各项审批业务办理效率,避免违诺失信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问题。

特此提示。

   海淀区司法局行政审批科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