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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 海淀律师责无旁贷 | 系列报道(八):全民战“疫”,律师可以做些什么
2020-02-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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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庚子春节的神州大地,疫情肆虐。如果用法律概念定义本次疫情,这是一起“公共卫生事件”,是法律意义上的“突发事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一级公共卫生事件”。在这场全民战“疫”中,作为律师,我们能够做些什么?

做好法治宣传者

  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疫情的定性分级、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期重建与恢复都需要依法进行。疫情面前没有局外人,无论政府、企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都不可能置身其外,这就要求行政机关、社会公众必须了解防控疫情相关法律法规,清楚自己的权利与义务,知道自己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熟知相关法律法规,有义务在非常时期以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与突发事件应对相关的法律法规。

做好政府防控疫情的参谋者

  防控疫情中关键的主体是各级政府机关,无论是预警监测、信息发布、应急处置、救援保障还是灾后的重建恢复,都体现为一个个行政行为,都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中的具体行政行为都会存在被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风险。

  因此,无论是信息公开还是政府履责都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但是疫情紧急,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很多应急处置行为必须依据行政应急性原则作出。

  掌握行政应急性原则的必要限度,协助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应急措施,平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在特殊时期保证政府的公信力,帮助政府适当履行法定职责......以上这些都是律师的用武之地。尤其是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在此时更应当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起战斗在指挥、部署防控措施的第一线。

做好社会信息的收集、报告者

  防控疫情期间,因疫情引发的各种次生性、衍生性社会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对于这些事件具有职业的敏感度。虽然对疫情本身缺乏监测的能力,但是对于有关社会稳定、社会舆情、民愿民生等方面的信息,律师有能力、有义务予以关注、收集,当这些信息会对防控疫情产生实质影响的时候,有义务向政府报告。

做好社会矛盾的调解员

  疫情防控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会采取限制人员流动、封闭疫情发生地、限制和封闭人员密集区域、强制隔离、治疗,关停一些营业场所等必要措施,这些措施必然会影响一些经营者的利益,会限制特定社会公众的权利与自由,也必然导致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

  当遇到部分群众不理解、不配合处置措施的情形,律师有义务配合政府做好释法、宣传工作,劝说社会公众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所确立的公民义务,化解社会矛盾。

做好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疫情防控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不和谐的社会现象。某些人或为个人私利、或因发泄不满情绪而做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寻衅滋事、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的行为不断发生。

  面对这种行为,律师要善于发现、勇于举报、敢于斗争。要依靠自身专业知识,指导、协助受害群众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济途径,维护公众利益,做社会秩序的维护者。

做好被帮扶对象的服务者

  因疫情防控的需要,很多劳动者无法到岗、很多行业无法经营,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无法估量,也因此产生了诸如合同违约、解除、民事侵权、治安违法、刑事犯罪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面对这一情况,很多公众无所适从,急需法律帮助。

  律师在这个非常时期更应当忠于本职,充分发挥特长优势,为需要帮扶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以化解矛盾、尽快平复法律关系,维持社会稳定。

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推动者

  灾后恢复与重建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内容涉及损失统计、制定并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涉及各类法律问题。

  律师应当早做准备,提前分析、预判可能出现的法律服务类别与方向,提前研究相关法律问题,以专业知识做灾后重建的推动者。

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完善的建言献策者

  在经历了2003年非典、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我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有了很大的完善,但是规范的天然滞后性特征在每一次灾难发生后都会暴露。

  目前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战斗中也发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如何强化公共卫生职能部门的责任、在预警与监测阶段如何细分、监督、规制信息披露制度、在应急处置措施采取上如何掌握必要限度,如何限制和规范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甚至社区的群防群治措施,如何完善封城、断路、强制隔离的标准、法定职权、审批程序及实施方式,如何对非确诊、非疑似、非密切接触者的流动人口进行防控管理,如何在灾后对相关行业进行补偿,如何掌握和处理突发事件对民商事法律行为的影响等等。

  种种问题都需要立法界、司法界研究汇总,完善法律规范。律师在这方面更是大有所为,应当积极、深入做好调研工作,为完善法规建言献策。


  作者简介:

  赵志军律师,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长期专注于刑事诉讼及刑事法律研究,曾承办多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在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性审查业务方面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