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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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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律师协会公章管理办法


海淀区律师协会公章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公章管理和使用,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本着“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有利工作”的原则,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协”)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章包括单位所有公章, 律协所有公章管理参照该制度执行。

第二章 公章制发


  第三条 刻制公章一般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 经会长同意,报会长会批准。经备案、审核后,持公安机关的证明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制,任何部门和 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或更换公章。
  第四条 律协公章由秘书处统一办理制发,部门公章、专用章由相关部门按照工作需要经律协领导批准后制发。公章刻制后,由律协秘书处发文启用,并登记备案。
                                           第三章 公章管理


  第五条 公章保管公章管理实行领导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为公章管理第一责任人。
  (一)协会公章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不在 岗时,由秘书长保管。
  (二)部门业务章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三)业务专用章按照部门内业务分工由相应 人员按规定负责保管。
  (四)其他公章按照管理权限和业务范围负责 管理。
  第六条 保管要求
  (一)公章保管必须坚持专人管理,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管。专管人员离岗时间较长时,应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他人代管。公章保管人因业务分工发生调整或按照要求替他人代管时,应按规定手续进行交接。
  (二)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电子印鉴的保管、审批、使用应适当分离、相互牵制、严格审批。
  (三)严格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 应由会计人员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 授权人员保管。
  (四)负责保管公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 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五)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 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七条 保管责任公章管理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每次用章后应及时将公章放入指定位置,不得随意放置,并防止滥用或误用,确保公章管理使用安全,维护公章的法定性、严肃性、 权威性。同时,要经常检查公章是否完好无损,如发现破损或字迹不清,应及时申报办理,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刻制更换。

                                           第四章 公章使用


  第八条 使用公章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并在《公章使用登记本》上履行审批手续。
  (一)公章应当由秘书长、专管会长、会长按照审批权限批准使用;
  (二)业务专用章应当由该业务部门负责人批 准或者授权相关具体业务工作人员批准;
  (三)其他需使用公章问题,由相关负责人根 据具体情况决定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章保管人要坚持原则,严格核验用章要件,确保符合用章规定。
  (一)公章保管人核验、填写《公章使用登记 本》,用章人填写用章事由、用章时间、用章数量、 用章部门、用章人、批准人,公章保管人或监章人 签字确认。
  (二)《公章使用登记本》须妥善保管,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留存备查。
  (三)不需要另行审批的公章使用,公章保管人即为公章使用人,按照业务要求留存使用痕迹。
  第十条 各类公章一般不得带出使用。办理特殊公务需外带使用时,借用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具体内容、外借时间等。 须经律协秘书长签字同意后,保管人与用章人 2 人以上,方可外带使用。
  第十一条 注意事项
  (一)公章使用时,必须在填写有关内容后用, 不得在空白表格、证书、信笺等空白件上用章。特殊情况需要在空白件上用章的,需经律协秘书长批准。
  (二)公章使用时,必须由公章保管人进行用 章,以防滥用或误用情况的发生。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要求公章保管人违反规定使用公章,对于违规行为,公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用章。秘书处对公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规定使用公章产生不良后果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律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