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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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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律师协会表彰奖励办法


海淀区律师协会表彰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海淀律协)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激励先进, 弘扬正气,促进海淀区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表彰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和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海淀区律师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淀律协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对协会会员表彰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实施,以保证表彰奖励工作 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表彰奖励方式

  第四条 表彰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和授予荣誉称号。
  通报表扬是指以书面形式对会员先进事迹或突出表现予以表彰奖励。
  授予荣誉称号是指以授予荣誉称号的形式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由海淀律协通报表扬的,以协会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由海淀律协授予荣誉称号的,除以协会文件形 式予以公布外,将授予证书、奖状、奖牌。
  第六条 通报表扬不定期进行;授予荣誉称号定期进行。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律师行业优秀党支部、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原则上每年度评选一次。

第三章 表彰奖励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第一项条件,同时符合二至六项条件之一的会员,由海淀律协评审后给予通报表扬:
  (一)在执业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成功办理了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或 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取 得较好社会效应的。
  (三)积极参政议政,所提交的建议、提案或议案并被区级及以上人大、政协或政府部门采纳, 对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 在北京市或海淀区范围内较突出的。
  (五)在学术研究、业务经验总结上取得较大 理论成果的。
  (六)其他应予以通报表扬的。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会员,由海淀律协评审后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 理念为指导,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 者职责使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维护社 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
  (三)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公益法律 服务活动,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 出重要贡献。

  (四)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 制度,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齐全,信息化应用水平较 高,能够有效管理和监督本所律师,恪守职业道德 和执业纪律。
  (五)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海淀律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律师事务所成立满 5 年;或新设合并的
律师事务所在评选时未满 5 年,但参与合并的任何一家律师事务所成立已满五年;吸收合并的律师事 务所,吸收方律师事务所在评选时已满五年。
  (七)律师事务所在近 5 年内无有效投诉记录,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八)律师事务所近 3 年内考核结果合格;所内律师近 3 年内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会员,由海淀律协评审后授予“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一)在执业中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在关键时刻和重大问题上,立场坚定,是非分明。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执业。
  (三)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模范遵 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四)认真履行律师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 事业。
  (五)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海淀律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具有坚实的法律专业理论知识,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
  (八)在海淀区连续执业 5 年以上。
  (九)近 5 年内无有效投诉,未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十)近 3 年内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称职。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会员党支部,由海淀律协评审后授予“海淀区律师行业优秀党支部”荣 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强、思想政治建设成效显著。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成效显著。班子健全,团结协作,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有较强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工作机制健全,支部规范化建设突出。“一规一表一册一网”完备,“三会一课”开展有序,台账记录准确,党建园地建设有特色,党组织 生活规范,工作运行有序。
  (三)党员队伍好、基层组织建设坚强有力。党员队伍素质高,政治信念坚定,业务能力和作风过硬,党员意识强,先锋模范作用突出。群众反映好、为民务实清廉走在前列。
  (四)工作业绩突出、党建工作特色鲜明。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优势,服务于业务工作有特色、 有作为。党支部及时收缴党费,积极主动报送工作信息,扎实开展党员学习教育活动。
  (五)律所成立满三年,且党支部成立满三年。
  (六)在海淀区无有效投诉,未受到行政处罚 或行业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会员,由海淀律协评审后授予“海淀区律师行业优秀党员”荣誉称号

  (一)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宣传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认真贯 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面前不 动摇,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坚定。
  (二)工作业绩突出。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 活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埋头苦干、开 拓创新、无私奉献,勇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在业 务领域做出显著成绩,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三)群众服务意识强。自觉践行党的宗旨, 努力改进工作作风,积极主动的从事公益法律服务活动,为基层群众解难题、办实事,切实维护群众正当权益。
  (四)自觉做表率模范。带头遵规守纪,在工 作、学习和党组织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五)党组织关系在海淀区律师行业党委,在 海淀区执业满三年且党龄年满三年;或在海淀区律师事务所工作满三年的律所行政人员或其他辅助人员。
  (六)在海淀区无有效投诉,未受到过行政处 罚或行业纪律处分。

第四章 评审组织机构及流程

  第十二条 海淀律协表彰奖励评选委员会由协会设立,海淀律协绩效考核与表彰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具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迹,应予以通报表扬的,由律师事务所上报事迹材料,经海淀律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上报海淀司法局和海淀律协批准。并由海淀律协会长签发通标表扬决定,下发各律所及有关单位通报表扬,并在协会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予以宣传。
  第十四条 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律师行业优秀党支部、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的评选工作, 由海淀司法局和海淀律协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由海淀律协设立的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工作。评选委员会由 11 人至 15 人组成,设主
任 2 名,由区司法局主管领导、区律师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若干名,由区律师协会副会长、监事长 担任;成员由局律师管理科室负责人、秘书长、副 监事长、秘书处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评选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其委员遇下列情形应予回避:
  (一)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拟被表彰奖励的;
  (二)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拟被表彰奖励的;
  (三)与本次表彰奖励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评选的。
  第十六条 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律师 行业优秀党支部、律师行业优秀党员评选程序如下:
  (一)通知阶段。海淀律协下发评选通知,明确评选要求、标准和程序。
  (二)申报阶段。参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需依 据评选标准和要求,按照评选材料目录认真准备申 报材料。各律师事务所应遵守评选标准和推荐数额 要求,推荐的名单经所合伙人会议或党支部会议审 议通过后,以律所为单位,统一上报。
  (三)审核阶段。评选委员会将严格按照评选 标准和推荐数额要求,对申报者提供的申报材料进 行审核。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报标准和要 求的,视为不具备参评资格。
  (四)公示阶段。评选委员会对符合要求的申 报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天。
  (五)复核阶段。评选委员会依据公示结果, 经委员会超过三分之二委员表决通过,确定拟表彰名单,上报海淀律协和海淀区司法局批准。 

  (六)公告阶段。海淀律协会长签发表彰奖励 决定,在协会网站发布表彰奖励公告,并在其他新 闻媒体予以宣传。
  (七)表彰活动。海淀律协召开表彰大会,对荣获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律师行业优秀党支部、律师行业优秀党员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颁发证书、奖状、奖牌。
  第十七条 海淀律协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及律师协会诚信信息系统,作为律师、 律师事务所考核依据。

第五章 表彰奖励的撤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表彰奖励决定,收回证书、奖状、奖牌:
  (一)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继续 保留荣誉称号不适宜的。

  (二)伪造事迹或者申报表彰奖励时隐瞒有关 问题,骗取表彰奖励的。
  (三)以不正当方式影响表彰奖励评定工作的。
  (四)其他应予撤销表彰奖励的情形。
  第十九条 表彰奖励的撤销由海淀律协会长办公会议提起、理事会决定,律师协会并可据此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海淀律协其他表彰奖励的评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淀律协绩效考核与表彰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淀律协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