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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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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律师协会会议规则


海淀区律师协会会议规则

(2019年1月11日第五次会长会议通过)

 为规范海淀区律师协会议事规则,保障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议的有序、规范召开,确保律师协会各项工作运作,根据《海淀区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一、律师代表大会

1、律师代表大会是海淀区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根据《章程》规定。

2、律师代表大会由海淀区执业律师选举的律师代表组成。

3、律师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从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时止。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在律师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4、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5、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可举行。    

二、会长会议

1、会长会议由海淀区律师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2、会长会议是协会的日常事务决策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会长会议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3、会长会议的职责按照《海淀区律师协会章程》执行。

4 除特殊情况外,会长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紧急事项,经会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临时会议。
  5、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6、
 会长会议通知、议题和会议材料应提前发送参会人员。
  7、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当出席会长会议,因个人原因不能出席会长会议的,应当向会长或秘书处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会长会议纪要应当记载参加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并统计公布。为保证会长会议组成人员的充分履职,应按时参加会议。全年未参会次数累计超过总次数的三分之一的,当年绩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应在全体理事会上做履职检查。全年未参会次数超过二分之一的,由会长会提请理事会进行罢免。
   8、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到全体会长会议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会长会议。
   9、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长会议:
  (1)海淀区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
  (2)监事长委托的监事;
  (3)与会长会议议题有关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
  (4)会长会议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员。
  列席人员受邀或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10、会长会议议题按照工作分工由会长会议组成人员分别提出:
  (1)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提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2)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之外需提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出,报主管副会长审核,由主管副会长决定向会长会议提出议题;
  (3)秘书长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向会长会议提出议题。
  11、提出的议题,由秘书处汇总,报会长审核确认后,方可提交会长会议讨论和审议。
  12、如有情况紧急的临时性议题,由会长会议组成人员及时向会长通报,由会长决定是否列入会长会议议题。
  13、
 会长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1)讨论事项;
  (2)决定事项;
  (3)通报事项。
  14、会长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决策方式。会长会议的议事决策方式应当符合协会的工作规则和程序。主持会长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应当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对重大、复杂的议题,应当充分讨论、研究后,形成决议。
  15、会长会议形成决议,需经全体参加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16、会长会议应对决定事项的不同意见记录在案,但在形成决议后,会议会议组成人员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执行会长会议决议,负责组织和落实。对会长会议决议的不同事项,会长会议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员分别负责向会长会议汇报执行和落实情况。

17、会长会议没有形成决议的议题和事项,由会议会议组成人员的负责人员向相关部门及人员告知并负责解释。

18 会长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准确、全面。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审定后,及时发送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并转发全体理事、监事。会议纪要在秘书处保存。

19、出席或列席会长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未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理事会会议

1、理事会由北京市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
    2、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3、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4、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
5、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6、下列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1)海淀区司法行政机关指派的人员;  

(2)秘书长、副秘书长;
   列席理事会会议人员受邀或经主持人同意,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7、理事会会议召开7日前,应由秘书处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
  通知应记载下列事项:
  (1)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2)可能列席会议人员的名单;
  (3)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秘书处应当将与议题有关的材料发送全体理事和监事。
  8、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因个人原因不能出席理事的,应当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理事会会议纪要应当记载理事出席会议的情况并统计公布。为保证理事的充分履职,应按时参加会议。
  9、理事会会议开始时,主持人应当说明本次会议的议题、程序、出席及缺席理事的人数、是否符合召开理事会的法定条件等事项。
  10、理事会审议的事项,主持人应当给予理事充分及合理的时间予以讨论。
   11、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2、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等方式。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13、会议由秘书处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审定后,发送至全体理事、监事及律师代表。会议纪要在秘书处存档。

四、监事会会议

1、监事会会议的主要职责:

(1)讨论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决议,并依据《海淀区律师协会章程》行使监督权;

(2)对监督对象遵守律师行业管理规则、律师执业规范、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3)审查协会财务预算和决算、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对审查结果做出评议;

(4)通报列席的监督范围内的各类会议的监督情况,通过相关监事会决议;

(5)根据《海淀区律师协会章程》中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讨论其他有关重大问题。

2、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1) 列席会长会和理事会会议以及认为必要的其他会议;

(2) 对监督事项做出决议,提出建议、异议或提案;

(3) 聘请独立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 况进行年度审计、专项顶审计和专审计;

(4) 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5) 听取讨论会长和副会长每年向理事会做的述职报告;

(6) 《海淀区律师协会章程》不禁止的其他监督方式。

3、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1)  执行代表大会、监事会和律师行业党委的有关决议;

(2)  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3) 列席或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会和认为必要的其他会议;

(4) 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5)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

4、监事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工作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与会人员由监事长或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监事建议、监事长确定,并至迟于会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5、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6、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副监事长均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7、对于有监事列席的律协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等律协各机构会议做出的决议,监事会提出异议的期限为该决议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逾期则监事会无权再提出异议。

8、对于没有监事列席的律协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等律协各机构会议做出的决议,监事会有权随时提出异议。

9、监事会决议的做出均须由监事会讨论通过,并以监事会的名义用书面形式做出。监事无权以个人名义做出任何决定。

10、对于监事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文件,应当有监事长或出席会议过半数以上的监事签名,并以监事会名义送达有关机构、部门及个人。

11、监事会送达给有关机构和个人的监事会决议、异议和建议书等文件,一式贰份:一份交给被送达机构;一份由监事会存档并可视情况将该文件在海淀区律协网站上向全体会员公布。送达给机构和个人的监事会决议、异议和建议书等文件,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对海淀律师协会监督指导的若干规定》,履行相关请示报告程序。

12、监事会设置监事工作议事簿,记载有关监事会会议情况。对于每次监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议事簿上签署对决议的个人意见。议事簿上的记载,作为监事会决议的依据,各监事对于监事会会议内容有保密义务。

13、各监事应就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监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书面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通过决议。

14、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载各位监事对各项议题的意见,与会监事和记录员应就讨论议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监事会秘书存档。会议记录在会后应制成会议纪要,记载到会情况和表决决议情况。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或电子版交区律协秘书处备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