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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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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律师协会章程

海淀区律师协会章程

2022年10月30日 海淀区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服务与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及律师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由北京市海淀区(以下简称本区)全体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规范会员执业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诉求,增强会员依法执业能力,促进海淀区律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本会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上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北京市海淀区律师行业委员会的领导,组织开展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二章    

第六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在本会登记注册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在本会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团体会员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研究、继续教育、经验交流和文体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待遇及其他服务的权利;

(四)享有使用本会的信息资料和设施的权利;

(五)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七)享有向本会申请执业权益保障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

(四)接受本会管理、监督、指导和考核;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七)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业务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使用本会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关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享有就律师事务所管理获得本会指导和帮助的权利,并请求本会调处其内部争议的权利;

(五)享有对本会各项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三)教育、指导本所个人会员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调查处理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不当行为,对本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及非律师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

(四)组织本所人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制,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财务管理、风险防控、案件指导、重大事项报告及实习律师管理、行政辅助人员管理等内部规章制度,如实披露本所及本所律师的相关信息

(六)完善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对律师事务所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的管理责任;

(七)为本所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八)对执业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本所个人会员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业水平,降低执业风险;

(九)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生效惩戒决定;

(十)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十一)接受本会的管理、监督、指导和考核,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对海淀区律师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可获得本会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行业党建工作,积极开展党建活动;

(二)开展对外宣传与对外交流,扩大行业的对外影响;

(三)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对会员进行行业管理和服务;组织对会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四)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和推动会员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

(六)对会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开展业务培训、行业发展战略研究,拓展会员执业领域,开展业务指导;

(八)组织会员的文体活动和会员福利工作;

(九)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对受理的投诉进行调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

(十)协调与本区党委、政府及其他组织的关系;

(十一)鼓励、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十二)倡导、组织、指导会员开展公益性活动,提高公益性活动的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十三)调解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争议;

(十四)北京市律师协会或海淀区司法局委托或授权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本会理事会决定或经半数以上代表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

(二)制定、修改监督实施区域行业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和表决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表决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和表决本会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和表决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

(八)审议和表决律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律师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应为依法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在海淀区司法局所辖律师事务所登记注册的执业律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指导、考核;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坚定捍卫者、忠实践行者、积极宣传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五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惩戒,从未受过刑事处罚;代表性强,关心海淀区律师事业发展,素质较高,乐于奉献,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本人自愿;身体健康。

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比例由本会理事会确定。律师代表选举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制定。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每届任期四年,从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结束。律师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律师代表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年第一次会议应于第一季度举行。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由理事会决定。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可以采用现场或者电子通讯方式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应及时向海淀区司法局和海淀区律师行业党委报备。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在任职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质询权、提案权、提议权和罢免权;

(二)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所在选区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会重大的决策进行调研和论证,并督促决策的实施;

(三)对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进行监督;

(四)按时出席律师代表大会。

(五)做好代表提案工作,积极参加代表培训及履职监督管理学习培训。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代表资格,由理事会进行公告: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纪律惩戒的。

(三)在任期累计两次不参加律师代表大会或不履行表决职责的。

(四)不在海淀区辖区内执业

律师代表在任期内丧失代表资格的,其基于代表资格而担任本会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等其他职务一并终止。律师在任期内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暂停执行代表职务。律师代表在任期内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的,其基于代表资格而担任的本会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等其他职务一并暂停。

第二十二条  经本会换届工作机构决定,可以确定若干名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与正式代表一样享有选举权

第二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律师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律师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须经出席律师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律师代表大会对章程的修改,须经出席律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在律师代表选举完成后的及时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举行换届会议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在预备会议上产生主席团,负责通过会议议程安排、确定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候选人等事项。主席团组成人员须经出席律师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主席团组成人员由本会换届工作机构从下列人员中提名:

(一)海淀区司法局代表;

(二)海淀区律师行业党委代表;

(三)本会现任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

(四)部分律师代表。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律师代表大会会议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理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者顺延。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四)确定下届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比例以及选举或推举办法; 

(五)决定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业务研究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专业研究会工作报告。

(六)推选及建议罢免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八)提请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九)提请审议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规章制度 

(十)对自动丧失律师代表资格的律师代表进行确认并公告; 

(十一)本章程规定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中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和会议议题等。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经会长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者电子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的理事会在其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在海淀区司法局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本会换届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换届选举的相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理事应执业五年以上,业务好、作风正、品行优,在海淀律师行业有良好声誉和影响;具备较强议事协调能力,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与律师代表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理事总人数不得超过律师代表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会议实行例会制度。理事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由本会会长在理事会上通报后即时生效。

第三十三条 理事履行本会及上级律师协会、本区司法局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身体健康问题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席理事会的,不计入前款次数。召开临时理事会的,不计入前款次数。因前述情况无法出席理事会的,一般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会秘书处请假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如理事出现缺额时,由会长会在本届律师代表中确定理事候选人,提请律师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会长会长会

第三十六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在理事会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热爱律师事业,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保证足够时间和精力服务于海淀律师及律师行业发展;具有较强的领导、决策、组织、管理能力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勤奋笃实、开拓进取,思路清晰、工作扎实;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会长、副会长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

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在同一职位的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需承诺任期内在海淀区所辖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三十七条  当选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不得兼任市律师协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如本会会长在届中出现空缺,新会长本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可聘任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三十八条  会长的职责:

(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和区律师行业党委的有关决议。

(二)主持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

(三)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代表会长会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五)签署本会文件;

(六)督促、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七)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是本会日常事务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会长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会长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者电子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十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一条  会长会议必须由全体会长会议组成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长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决策方式,决策时应充分听取会长会议各组成成员的意见。会长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全体会长会议组成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会长会议组成人员包括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四十二条  会长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事项;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根据会长的提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四)决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专业研究会的主任、副主任人选;讨论并审议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研究会的重大事项;

(五)对律师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在执行过程中作出必要的解释;

(六)建议理事会、监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七)研究提交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议题和表决的事项;

(八)向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

(九)审议重大的资产购置、管理及处置方案;

(十)根据工作需要,对预算科目使用进行调整并决定临时发生的或者紧急的具体经费支出事项;

(十一) 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

(十二)其他应当由会长会议决定或提请理事会及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监事组成。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及会长会的工作实施监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

第四十四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和律师行业党委的有关决议。

(二)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列席理事会、会长会和认为必要的其他会议。

(四)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五)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会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二)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异议或提案;

(三)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提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执业五年以上,具备较强议事协调能力,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原则上任期内在海淀区所辖律师事务所执业,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监事任期与律师代表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由全体监事在监事会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在同一职位的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事长、副监事长需承诺任期内在海淀区所辖律师事务所执业。

本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在任期内不得兼任市律师协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如本会监事长在届中出现空缺,新监事长经本会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执行本章程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本会年度计划、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本会的资产管理情况;

(四)监督理事、副会长、会长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监督理事会办理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提案的情况;

(六)监督有重大影响的本会专项事务;

(七)列席会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八)配合北京市律师协会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九)制定相应的监督规则,对监督对象和监督事项提出处分意见。

第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时,由监事长指定副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召开监事会可以采用现场或者电子通讯方式召开。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出席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监事累计两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视为自动辞去监事职务。

监事履行本会及上级律师协会、本区司法局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身体健康问题等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不计入前款次数。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不计入前款次数。因前述情况无法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监事长请假,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如监事出现缺额时,由监事会在本届律师代表中确定候选人,提请律师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五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工作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会长会和监事会负责。

第五十五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代表大会和律师行业党委的有关决议;

(二)执行理事会、会长会、监事会的决议;

(三)对律师行业管理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理事会、会长会和监事会提出工作建议;

(四)承担本会机关的日常工作;

(五)承担本会财务及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协调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研究会开展工作;

(七)其他经本会会长会议、理事会授权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经会长提名,由会长会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会议聘任或解聘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根据秘书长的授权,代行秘书长的部分工作。

第五十七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除秘书长外,其他由聘用人员组成,聘用人员按人事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十八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律师行业党委会议的各项决议并做好协调工作;

(三)列席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 

(四)拟订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五)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

(六)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机构的联络工作。

(七)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研究会

第五十九条 本会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专业研究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本会履行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行业发展调研与行业规范起草、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事务与会员福利、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会员业务培训、国际交流、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青年律师的培养及指导、律师行业宣传、财务预决算报告起草等工作。

专业研究会是本会的业务发展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业务专业领域的培训,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等,助力拓展业务领域,提高业务水平,提升专业影响力打造专业品牌

第六十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专业研究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组成。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专业研究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专业研究会主任、副主任经会长会议审议通过后产生。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专业研究会设秘书长一名,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秘书长经主任提名,报协会主管领导审批。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专业研究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任期与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

 

第十章  的建设

   第六十一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

第六十二条 本会团体会员凡有三名以上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会员,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海淀司法局机关党委、海淀区律师行业党委对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合理化意见。

 

十一章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市律师协会拨款;

(二)财政拨款;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不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党的建设工作; 

(二)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会议支出

(四)开展行业宣传工作;

(五)专门工作委员会和专业研究会活动;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行业惩戒工作

(七)为会员提供教育学习培训;

(八)开展会员福利事业。

(九)业务研讨及交流活动支出;

(十)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十九条 根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研究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会费预算方案。本会预算执行情况接受本会聘请的独立审计机构北京市律师协会指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七十条  本会单独设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由理事会根据审计报告作出会费收支决算报告,接受海淀区司法局和民政局的监督,并报北京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二章  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七十一条  本会可以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表彰、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一)推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提供法律服务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六)取得显著的学术成果或专业成果的;

(七)为海淀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为提升海淀区律师行业社会形象和地位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会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受到行业惩戒:

(一)违反有关律师执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违反有关律师执业规范、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其他严重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及行业声誉,应当受到惩戒的行为。

本会对上述行为开展审查,审查结束后报市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

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或者团体会员设立党的组织的,应当建议其所属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第七十三条  会员因违法执业被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

行业惩戒的种类包括: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中止会员权利1个月以上1年以下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惩戒种类。

 

第十三章  终止程序

第七十四条 本会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海淀区司法局和北京市司法局审查同意。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在海淀区司法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经海淀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海淀区司法局和海淀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四章    

第七十九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HAIDIAN DISTRICT LAWYERS ASSOCIATION缩写:BJHDLA

本会标识由一大一小两个同心圆、五颗五角星、三组正反相背代表律师的L图案组成。本会标识图案加外圈标有“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黑体中英文字样,为本会专用会徽,蓝色、白色为会徽主要色调。

第八十条  本会会旗为白色旗帜,中间为蓝色本会会徽,下面为“海淀律师”蓝色字样。

第八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本《章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时。

(二)律师代表大会根据本区律师行业发展实际认为需要修改本《章程》时。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报海淀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