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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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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对海淀律师协会监督指导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海淀区律师协会: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对海淀区律师协会监督指导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我局 2018 年11月1 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

                                               2018 年 11 月 6 日


海淀区司法局对海淀律师协会监督指导的若干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为规范海淀区司法局对海淀区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淀区司法局是海淀区律师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依照《律师法》履行对海淀区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职责。

  第三条 海淀区律师协会应当接受海淀区司法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监督指导的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海淀区司法局应当依法监督海淀区律师协会履行《律师法》规定的法定职责情况,指导、引导海淀区律师协会依照法律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并担负起行业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第五条 海淀区律师协会应当就下列事项报海淀区司法局审批:

  (一)制定或修订律师协会章程,行业规范,律 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领导机构的工作规 则、议事规则。

  (二)制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三)召开律师代表大会,增补或罢免会长、副 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理事、监事,提交代表 大会表决的事项。

  (四)设立或撤销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机构。

  (五)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律师协会年度 工作计划、决算报告及临时性 3 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

  (六)组织全区性重大活动的方案、律师协会公 务外事出访计划及临时性的重大外事接待活动。

  (七)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海淀区律师协 会承办的有关事项。

  (八)举办新闻发布会,面向社会发布关于律师 行业的重要数据、重大敏感事件。

  (九)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的审查意见。

  (十)海淀区司法局要求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海淀区律师协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及时向海淀区司法局请示报告:

  (一)海淀区律师协会拟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海淀区律师协会拟正式印发的文件;

  (三)拟以“海淀区律师协会”名义对外报送的 工作意见建议;

  (四)拟面向全区律师事务所发布的通知、通报、 决定;拟以“海淀区律师协会和各专委会及研究会 名义”发布的通知及对外宣传;

  (五)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监事会及会 长会议纪要:

  (六)会费预算方案;

  (七)参与国家、地方立法,对政府、政协、法 院、检察院及其他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八)律师行业发展战略课题调研报告: 

  (九)律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计划及方案; 

  (十)海淀区司法局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海淀区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海淀区司法局委托的事项,及时报 告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问题,并认真做好总结。

  第八条 海淀区司法局应当对海淀区律师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海淀区律师协会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海淀区司法局报送书面工作总结。

  第九条 海淀区司法局应当对海淀区律师协会每年度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十条 海淀区司法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海淀区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海淀区律师协会应当予以配合:

  (一)定期听取海淀区律师协会工作汇报。 

  (二)对海淀区律师协会工作开展专项督查。

  (三)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 材料。

  (四)向相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五)就有关具体事项向海淀区律师协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海淀区司法局与海淀区律师协会的会商协调机制

  第十一条  海淀区司法局在讨论、研究、决定涉及律师工作的重大事项时,可以邀请律师行业党委中的律师委员列席;海淀区司法局召开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可以邀请海淀区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 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参加。

  第十二条  海淀区律师协会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应当邀请海淀区司法局负责人出席, 召开会长会议应当邀请海淀区司法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十三条  海淀区司法局主管律师工作的负责人与海淀区律师协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沟通信息,研究 解决有关问题。工作联席会应有会议记录,事项的议定应以会议纪 要的形式留存。海淀区司法局相关部门和海淀区律 师协会分别按照分工落实联席会议定事项。

  第十四条 海淀区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与海淀区律师协会秘书处建立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上月工作情况和下月工作安排,研究工作中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留存。

  第十五条 海淀区律师协会需要就行业有关事项向党委、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时,海淀区司法局依职责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海淀区司法局与海淀区律师协会的信息通报制度


  第十六条  海淀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向海淀区律师协会通报下列事项:

  (一)党委、政府关于律师工作的文件和领导 批示精神。

  (二)海淀区司法局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律师工作会议精神。

  (四)律师工作数据、统计报表。

  (五)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奖励或行政处罚的 决定。

  (六)律师管理信息简报。

  (七)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海淀区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向海淀区司法局报送下列事项:

  (一)律师行业信息简报。

  (二)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奖励或惩戒的情况。 

  (三)律师申请个案维权的相关情况。       

  (四)律师行业数据、统计报表。           

  (五)海淀区司法局应当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海淀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于 2018年11月1日施行。


 

 

附件:

 

 

海淀律协工作请示(报告)表

 

 

局主要领导意见:

局主管领导意见:

会长意见:

秘书长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工作部门意见:

标题:关于拟……工作的请示(报告)

拟以海淀区律师协会及其专委会名义开展的工作:开展的理由、依据、形式(座谈会、讲座……)及开展业务内容具体情况说明(时间、地点、

参加人员、邀请人员、是否邀请领导出席)、活动成效


 

 

配套保障:交通、经费、人员、场地、安保、媒体……

是否需要外宣:  否    是 (附件)

拟稿人:

核稿人:

是否需要文号: 否   是

文号:(2018)海律(3)号

发文日期:


发文范围:报;抄报;抄送;发

备注:工作申请呈报表采取“一事一呈报”的原则填报,表内工作理由、依据、形式等文字说明应力求详尽,此呈报表原件留存律师指导科,复印件作为律协财务资料的附件予以

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