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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委会  

首页 > 法律职业共同体工作委员会

议事规则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法律职业共同体委员会
议事规则(试行)

 

(2018年10月15日北京市律师协会海淀区律师协会法律职业共同体委员会第1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总则

    为合理履行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法律职业共同体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共委”)职责,规范法共委议决事项工作流程,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共委会议

    法共委会议分法共委全体委员会议、临时会议和主任会议。

    (一)法共委全体委员会议,由法共委全体委员参加,每半年应当举行一次。法共委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时间、地点由主任确定。

法共委全体会议负责法共委重大事项会商和决定。

法共委全体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二)法共委临时会议,由主任负责召开。受主任指派的副主任,可以召集会议。

半数委员联名要求就具体事项召开法共委临时会议的,主任应当及时召开。

临时会议不得对法共委重大工作安排、主任及副主任工作结论性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委员任免提议作出决定。

    (三)紧急情况下召集的会议,可以由主任临时通知,并不受本条参会人数的限制。

    本条所谓紧急情况,指因时间紧迫、不及时作出决定将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形。

    (四)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是由法共委主任、副主任组成、召开的会议,海淀区律师协会分管副会长列席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一般由法共委委员组成,也可视情况邀请领导人员、其他法共委人员或公检法司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第三条 议项

     一、议项申请人

   (一)海淀区内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

   (二)海淀区律师协会及其领导;

   (三)法共委主任、副主任;

   (四)法共委委员;

   (五)海淀区内律师/律师事务所;

   (六)除本条第1项之外的海淀区域内的公、检、法、政法委、行政机关等有关单位。

    本条第(六)项议项申请人仅限于提议召开经主任会议讨论确定的议题。

    二、议项提出

   (一)议项统一向海淀区法共委秘书处提出。

   (二)议项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背景说明;

    2、议项所涉及的基本材料;

    3、具体建议和要求;

    4、申请人联系方式。

    三、议项审查

   (一)秘书处收到议项申请后,应当预审。属于法共委工作范围的,及时转交法共委主任会议审议。不属于法共委工作范围的,对申请人说明并退还申请。

   (二)法共委主任会议接受秘书处转交的议项申请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1、审查是否属于本法共委工作范围。不属于本法共委工作范围的,将申请退还秘书处并说明理由。

    2、法共委主任认为议项属于本法共委工作范围的,应及时决定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法共委主任或指派副主任通知法共委组成人员和受邀参会的其他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以合理方式提前三日公告给会议参加人。

    四、会议

   (一)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派的副主任主持。

   (二)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宣布会议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会议人员姓名;

    2、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议程;

    3、按议程逐一商议和决定相关事项;

    4、主持人总结会议内容并宣布结论性意见;

    5、参会委员及受邀专家签署会议纪要;

    6、会议纪要由秘书处存档。

第四条 议事方式

    一、法共委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共委会议决议,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但法共委工作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但不享有表决权。

表决时相反意见票数相同的或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归纳总结各种意见并给出专业建议。该专业建议代表法共委意见。

相反意见应当如实记载在会议纪要中。

第五条 议事纪律

    一、会议日期确定后,参会委员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参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向法共委主任请假。

    二、法共委作出决议后,任何委员及工作人员不得在会后向包括提议申请人在内的任意第三人表达个人意见或明示、暗示自己持不同或相同意见。

    三、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或地方重大法律行为、重大舆情的,参加会议的委员、其他参会人及工作人员对参会人员、案件讨论材料、结论、建议等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披露。

第六条 法共委决议效力

    一、法共委就法律专业事项所作决议,属于咨询建议,不具有指令性质。

    二、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明确要求需经律协报备或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议项,经法共委讨论后形成统一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采纳法共委专业建议。

第七条 罚则

    一、法共委委员没有正当理由,或有正当理由不依规请假报批,致使缺席法共委议事会议连续两次以上或年度会议一半及以上或导致法共委会议不能按时召开并造成后果的,法共委主任可以提请海淀区律师协会取消该委员资格。

    二、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共委主任对违规委员予以训诫。如造成不良后果的,法共委主任可以提请法共委全体会议取消该委员资格。

    三、离间、诋毁、侮辱法共委其他成员,或通过不当方式诋毁法共委声誉的,法共委主任可以提请法共委全体会议取消该委员资格。

    四、涉及国家安全、反恐、扫黑除恶、群体性事件、敏感性事件、重大舆情事件等类似案件的议项,承办律师或受案律师事务所拒绝报备或拒绝集体讨论或拒绝接受法共委建议并造成负面后果的,相法共委可以提请海淀区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提请惩戒。

   第八条 本规则由海淀区律师协会法共委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于海淀区律师协会法共委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